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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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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 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 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 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 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 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卷公司、 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 30%。一般情 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证书后 15天或 14天退回。大中型 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至两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 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 作出的决定,以适当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履约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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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以后,为了保证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迅速救济而无须复杂冗长的谈判或诉讼,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履约担保制度来实现。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这是我国在履约担保方面的重要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对履约担保的性质及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本文主要对其中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性质以及履约担保在实践中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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