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 4 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 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 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 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 《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 《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 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 部法律 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 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 《政府采购法》第 2 条第 6 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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