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 1月 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 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 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 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 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 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 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 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投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8 号 发布日期 :2011-1-10 执行日期 :2011-4-1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 2010 年 11 月 16 日市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以 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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