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 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对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