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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政府采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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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案例 案例摘要: 2005年 7 月,甲发布《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 招标公告》。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某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 营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 用于支付“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建设项目 ”的费用。农业部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项目 所需要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诊断及兽药残留检测等仪器设备和 执法交通工具,为此邀请合法投标人进行投标。乙厂厂长王某及副 厂长张某在看到招标公告后专程赶往甲单位进行投标登记。并且了 解到当时参与此项目投标的只有3家企业。 2000年8月8日上午, 乙厂在交纳3万元保证金后,与另一家医疗设备厂正式参与竞标。 还有一家企业因资质审查不合格未能参加竞标。 2006年1月,甲派 人对乙厂进行了实地考察。 2006年2月,乙厂接到甲通知,要求他 们送三套样机到甲下属的某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 测。5月28日,乙厂拿到了检测报

政府采购法案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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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源热泵空调招标采购模拟案例 一、 本案中规定主机采用清华同方系列机型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采购单位不得 指定货物的品牌。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 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供应商具有华东地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业绩不符合政 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定华东地区会相应排除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条件构成限制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允许的。 《政府采购法》第 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 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注 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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