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 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承担。 第二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 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报所 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 门)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 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 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 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