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包服务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 理费 关于总包管理费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 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 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 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 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 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 2%,由总 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如果建设单位把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自行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也应向其它分包单位收取总包服务费。 至于分包单位向总 包单位交纳总包服务费费用的来源取决于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 同。无论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如何协商分包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总承 包单位向收取总包服务费。 什么是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 1) 分包管理费 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 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 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 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 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 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 配合才能满足, 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 (例 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 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 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