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商贸企业.2008年,我公司在市中心租入某写字楼的一层房屋用于商品销售,我们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我公司对该经营性租入房产进行了重新装修,装修费约650万元.对于发生的装修费,我们按照租期进行摊销,2008年摊销了130万元,抵减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5月,由于双方发生纠纷,房屋租赁提前结束.请问,我公司发生的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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