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 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 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 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 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 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 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 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 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 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011)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 1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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