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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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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 即 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 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这里之 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 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 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 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 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 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 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设定, 由于 表述的不严谨, 并未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存在垫付 和追偿,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 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 以被保险 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 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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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4年 12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 1月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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