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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9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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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 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 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 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 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 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 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镇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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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纳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名录管理,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受采购人 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从业管理、信 用评价、计分考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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