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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8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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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吉府法字 [1988]11 号 【发布日期】 1988-05-20 【生效日期】 198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88年 5月 20日吉府法字〔 1988〕11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 证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的饭店、浴池、货栈、 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 全距离; 二、房屋建筑要符

治安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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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安 管 理 责 任 书 甲方:苏州鸿明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稳定, 维护工地正常秩序, 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 公安局《关于施工队伍实现治安承包管理的规定》 和省建筑业创建文明工地考核 标准,按照“谁用工, 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加强施工队伍的治安管理责任制 要求,甲方现将 工程, 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了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 经双 方协商,签定本目标合同如下: 一、 治安管理要求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用工规定 ,对所用人员都要凭身份证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认真管好自己的施工队伍 ,不以任何理由起哄闹事 ,打架斗殴;遵守建设单位及用 工单位的防火规定, 落实防火措施, 做到无火灾事故发生; 施工材料与工具带出 工地,需经用工单位现场办公室认可。 二、 乙方在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应向甲方交纳治安责任保证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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