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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0
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比较与建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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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和典权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最终该法未能确立这两种用益物权,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法"这一等式内在的逻辑机理和规范意义值得反思。比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应包括建筑物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和长期房屋租赁权。

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专用使用权人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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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 economyand law 区分贵奢啪 膏一彻 杈人蠢曩衩 一 、概 述 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结构上可以区分为数个具有构造 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并为不同人所有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构成。专有部分是指 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与利用上的独立性,作为区 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的客体的建筑物部分。建筑物专用 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是共有部分。如屋顶、墙壁、公共楼梯、 公共走廊、地下室、屋顶平台等。 共有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构造上有固定的使 用方法,而且属区分所有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 分,如公共楼梯、公共走廊等。这些共用部分不得设定专用 使用权。因为此等共用部分如设定专用使用权,将影响区分 所有权人的居住品质,甚至妨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居住权,破 坏物权法的秩序。 一类则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上必不可 少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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