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监 理 规 划 *********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监理部 二 0**** 年 **** 月 目 录 一、总则⋯⋯⋯⋯⋯⋯⋯⋯⋯⋯⋯⋯⋯⋯⋯⋯⋯⋯⋯⋯⋯⋯ 1 二、工程质量控制⋯⋯⋯⋯⋯⋯⋯⋯⋯⋯⋯⋯⋯⋯⋯⋯⋯⋯ 4 三、工程进度控制⋯⋯⋯⋯⋯⋯⋯⋯⋯⋯⋯⋯⋯⋯⋯⋯⋯ 12 四、工程投资控制⋯⋯⋯⋯⋯⋯⋯⋯⋯⋯⋯⋯⋯⋯⋯⋯⋯ 13 五、合同管理⋯⋯⋯⋯⋯⋯⋯⋯⋯⋯⋯⋯⋯⋯⋯⋯⋯⋯⋯ 15 六、协调⋯⋯⋯⋯⋯⋯⋯⋯⋯⋯⋯⋯⋯⋯⋯⋯⋯⋯⋯⋯⋯ 18 七、工程验收⋯⋯⋯⋯⋯⋯⋯⋯⋯⋯⋯⋯⋯⋯⋯⋯⋯⋯⋯ 19 八、保修期监理⋯⋯⋯⋯⋯⋯⋯⋯⋯⋯⋯⋯⋯⋯⋯⋯⋯⋯ 20 九、信息管理⋯⋯⋯⋯⋯⋯⋯⋯⋯⋯⋯⋯⋯⋯⋯⋯⋯⋯⋯ 21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2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科学、合理、公证、安全有序地实施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 堤防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在未说明时,简称合同) ,保证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合法权益,由监理人制订本监理实施细则,并通知承包人执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和合同承包人都应遵照本监理实施细则开展 工作。在本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 应将修改结果提前7天时间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要求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承包人应将其修改意见提前7天提 交监理人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并由监理人将修改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一、编制依据 : 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为兴宁市和山河(国道至东沟段)堤防改造工程施 工招标文件、国内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 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 XNHS-SG-01编写而成。(以下简称《细则》), 其规定对合同不构成变更。 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