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政发 [2004]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 00四年一月三十日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 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 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建筑容量 第五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