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预防为主” 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
. . . . 凉菜环境卫生标准 地面卫生: 1. 所有加工间,室过道等,任何时间内不能有水迹、油渍、脚印、菜叶、包装袋等 物,随时对不合格处及时进行清理。 2. 处理卫生用规定的指定工具,不能与其它卫生处理用具混用。指定品如抹布、笤 帚、簸箕、钢丝球、铁铲等所有地面处理用具不能有油,要擦干用具的水分,切 忌不能用拖把,只能用抹布。 3. 所有物品不可随意的放置与地面(实施设备除外) ,保证过道畅通。 4. 垃圾桶、笤帚等卫生处理用具不可随意放置,要放在指定的地方,垃圾桶面保持 干净无污迹,盖不能不盖,不能更换位置,周围不能有杂物垃圾。 墙面及玻璃卫生 1. 在规定的卫生处理日内,要按要求完成墙面及玻璃卫生处理工作。 2. 在墙面及玻璃上不能存有油迹、污迹,保持干净明亮。 冰箱、什物架及其它工作台 1. 保证表面明亮洁净,无尘无垢,内部要求无杂物、水迹或无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