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中标后要关注的问题 一、联合体的性质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几个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 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关于联合体的性质的问题也有不少文章给予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有一点是大家 普遍认同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 属于《民法通则》 第 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 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 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联合体中有一个成员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放弃退出,或者签订合同时联 合体的组成和投标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