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铁建设函【200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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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函 [2009]644号)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 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 完善合同的,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二、严格施工验工计价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审批后的施 工组织设计申请年度投资计划, 验工计价必须严格执行 《铁路建设工 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 2006〕211号),工程数量、质量必须经 监理工程师签认, 验工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严禁虚假验工 计价,严禁超拨工程款。 三、加强征地拆迁计价管理。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 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 (建设单位、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 设计、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征地 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

黔建建通〔201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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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11〕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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