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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游泳救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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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救生员制度 岗位名称 游泳救生员 直接上级 救生组组长 人员配备 按国家标准配备 工 作 职 责 1、负责游泳池的救生工作; 2、保障顾客游泳的安全; 3、负责泳池内外观察、密切注意泳者动向,杜绝事故隐患; 4、发现溺水者迅速处理,做好抢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 作 标 准 及 内 容 1、救生员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热爱水上救生事业,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 2、上岗前须检查所有救生器材和物品,熟悉水域情况,严禁携带任何 与值岗无关的物品; 3、遵守纪律、严守岗位。上岗时严禁迟到、早退、擅自离岗、酒后值 岗或瞌睡; 4、值班时身着救生衣裤。不接电话、不会亲友、不兼任教练,不做有 碍于救生观察质量的一切其他工作; 5、认真观察,做到雨天和晴天,浅水区和深水区,人少与人多一个样, 密切巡查池内泳者动态,不放过任何可能产生事故的疑点; 6、遇到突发

SOLAS公约带灯又带绳救生圈的使用与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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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近期笔者登船检查,发现部分船舶配备的救生圈少则2只多则4只既带自亮灯又带救生浮索,查阅船舶配备的《船舶防火与安全布置图》(下称布置图),发现也有相应的标示。配备这类救生圈显然违反SOLAS公约(下称公约)第Ⅲ章7.1.3条的规定,某些船舶在接受PSC检查时也受到检查官的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对MSC.1 Circ.1331《登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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