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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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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05-08-23 (1997年12月3日云甫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 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时,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开 发利用。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照顾

1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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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4 年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 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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