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 , 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 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 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 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 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