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6 年 11月 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更好地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 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 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 环境优美、具 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资源,包括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 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寺庙、 园林建筑、 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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