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4 年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 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