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日前,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发出通知,要求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 2005〕824号),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令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 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 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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