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间景观 的装饰性照明。 第三条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 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景观照明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 行、规范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市区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城管、园林绿化、商贸、 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内业主设置和 维护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060107 060509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 (建设 ) 单位验收 记录 主 控 项 目 1 建筑物彩灯灯具、配管及规定固定 第 21.1.1条 2 霓虹灯灯管、专用变压器、导线的检查及固定 第 21.1.2条 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的绝缘、固定、接地或接零 第 21.1.3条 4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位置、固定及供电电源 第 21.1.4条 5 庭院灯安装、 绝缘、固定、防水密封及接地或接零 第 21.1.5条 一 般 项 目 1 建筑物彩灯安装检查 第 21.2.1条 2 霓虹灯、霓虹灯变压器相关控制装置及线路 第 21.2.2条 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