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案 标准文档 养老院设计规范要求 一、用房及面积标准 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 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2、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 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 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 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 (含阅览、棋牌室 )、康健室 (房) 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 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3、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 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 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 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门卫室等空间。 4、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全护理老人每间 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 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 双人卧室为主, 三人及三
沪建建 (2000)第 0047号 根据我委沪建建 (98)第 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 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 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统一编号为 DGJ08-82-2000,自 2000 年 3月 15日起实施。 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 总 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 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 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 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 原有养老设 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贯彻以人为 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