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2006-12-13 已被阅读: 207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 为了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调整范围 ] 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根据危险程度,大型游乐设施划分为 A、B、C 三级。 本规定不适用于专用于体育竞技活动、文艺演出和个人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部件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检 测及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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