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 (a) 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 α放射性 1Bq/L 13 总 β放射性 10Bq/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年 12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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