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 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 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