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 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 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 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 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 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 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 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