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通知) 沪建定( 96)第 017号 关于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费用标准“其他费用”计征基数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审价单位: “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其他费用”是指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 和行业管理费的总称。现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 海市财政局 [沪建建(95)第 0580号]《关于核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的通 知》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沪财综( 1995)第 3号、沪价费( 1995)第 149号] 《关于对 <关于变更“执行市物价局同意市区、县建筑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请示 >的复 函》的规定,调整“九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行业管理费的 计征基数均为工程建安工程量,计征率均为 1.5‰。工程质量监督费、行业管理费须计征 税金(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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