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45岁,住×市×区南城小区8号楼4单元5层3号。1995年初,王某之夫郑治(×市房产局干部)以5000元购买李伟崇在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违章建筑平房一间(14平方米)。郑治为了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在该市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中心办理了"吞吐"手续(以王某的名义将此没有合法产权证的违章建筑房以3200元卖给该市房产交易中心,收取15%的手续费,再以该中心的名义卖回给王某)。1996年6月8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1996年7月王某将本人户口迁至该市西大街朝南巷10号(人未在此居住)。同年10月该市信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对王某买房所在地区实施拆迁,王某之房亦在拆迁范围之内,该信实公司认为王某违法购买违章建筑房屋,非法取得房产权证书,无权获
关于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 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动迁安置工作,便利农民动迁安置房 权属登记,减轻农民负担,及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象的基本 条件: 1.属于本市各区镇原农村宅基地上的动迁安置项目; 2.原房屋产权人已签署生效的动迁协议; 3.房屋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之间达成一致,无纠 纷争议的; 4.仅指父母与子女的之间房屋权属分割。 (二)下列情形均应通过办理继承、赠与公证或买卖过 户等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 安置房已办理转移登记的; 2. 原房屋产权人中有已过世的; 3. 原房屋产权人及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 中存在无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确定工作流程 (一)由原房屋产权人自愿提出调解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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