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 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 (建标 〔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 ”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 ”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
1 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一、编制说明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满足我省建筑业工程造价计 价“营改增”平稳过渡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与我省 现行计价定额相配套的《建筑业营改增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本费用定额是基于“价税分离”的原则和不改变现行计价体系为前提进行编制。 “价税分离” 是指从营业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 将各项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分离出来, 形成除税价格。 以除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本费用定额是按综合系数的方式扣除现行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以下简称机具费 )的 进项税额计算除税基价。 本费用定额中的费率是以增值税下的各项费用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