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鼓励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从机关和原单位分离出来,创办经济实体。从机关和原单位分离出来的人员与机关脱钩。 2.赋予经济实体用工自主权,逐步实行辞退、辞职制度,实行就业双向选择。 3.允许现有干部、职工停薪留职,时间定为3年。停薪留职者可按规定从局里借助一万元周转金,时间为3年,3年内上交利润5000元,即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700元,第三年1800元。停薪留职期满还回本金。 4.实行人员内部消化,不推向社会的原则,所有经济实体都必须聘用一定数量的现有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凡申请出外挂集体的牌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