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 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 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 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 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 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 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2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
1 / 2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 决定 (2012)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96号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5.14 【实施日期】 2012.07.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 196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2年 5月 3日市人民政府 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市长:刘奇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2 / 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作如 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