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 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 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 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 的通知(浙商务联〔 2010〕9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 通知》(浙散办 〔2010〕41号)的规定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抹灰、 地面砂浆 (以下简称预拌干混砂浆 ) 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 荐标准》(浙散办〔 2008〕20号)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设区市散
干混砂浆使用说明书(普通抹灰砂浆) 砂浆主要技术性能: 干混抹灰水泥砂浆适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内外墙、 空心砌块和空心 砖及混凝土墙面等的抹灰需要。本产品和易性好、强度稳定,有良好 的的可操作性,干缩率低, 最大限度保证墙体的尺寸稳定性,在现有 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下, 可大大提高抹灰的施工质量, 有效消除传统 现拌砂浆普遍存在的渗、漏、裂等通病,提高墙体的抗裂、抗渗及抗 应变能力。本产品砂浆 28 天抗压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砂浆凝结时 间在 3—9小时,保水率不小于 88% ,14d 拉伸粘结强度不小于标准要 求,现场施工砂浆凝结时间可能会根据日气温变化有所变化。 干混砂浆混合注意事项: 每吨产品加 160—190公斤(按施工需要可适量增减)干净的水使砂 浆稠度达到 90—100mm,在干净的容器中(用机械搅拌)搅拌均匀 成“膏状体”,搅拌后的砂浆应在 2—3 小时内完成,按需随拌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