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 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 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 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 的通知(浙商务联〔 2010〕9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 通知》(浙散办 〔2010〕41号)的规定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抹灰、 地面砂浆 (以下简称预拌干混砂浆 ) 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 荐标准》(浙散办〔 2008〕20号)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设区市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