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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2
预拌干混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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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试验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拌砂浆行业的又好又快发 展,加快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建设步伐,规范预拌干混砂 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预拌干混砂浆企业 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 的通知(浙商务联〔 2010〕92号)和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工作的 通知》(浙散办 〔2010〕41号)的规定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干混砌筑、抹灰、 地面砂浆 (以下简称预拌干混砂浆 ) 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推 荐标准》(浙散办〔 2008〕20号)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设区市散

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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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采购合同 出卖人(甲方) : 受买人(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西 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预拌砂浆》 (建筑工业行业国家标准 GB/T25181-2010《预拌砂浆》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西安市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西安市建委 备案登记和公告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产品必 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就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 (以下简称货物) 采购及配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 6、建筑面积: 平方米 - 1 -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等级强度 单价 元/吨 数量 暂估 合计 (元) 备注 干混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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