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验槽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 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 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 4.1.5.1 。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 ,应对已开挖的 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 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 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 理。 (3)基槽(坑)的几何尺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 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 (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 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 (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对隐蔽工程验收的管理工作 ,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 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 /子公司。 三、归口管理 工程中心是归口管理部门。 四、基本验收程序规定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h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 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 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 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 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