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 41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 三、申请受理单位: 翠屏区城市管理局 四、决定单位: 翠屏区城市管理局 五、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翠屏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 理 六、办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 称、施工单位与取得《宜宾市建筑垃圾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