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为主要方式,但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规制政府招标行为的法律法规寥寥可数,而且在立法缺失的同时,我国在学理上亦尚未对政府采购招标行为有一个统一的定性。有鉴于此,本文先对政府采购招标行为进行学理定性,认为其本质属性应为行政行为。同时重点强调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中的行政正当程序的适用,最后在此基础上以行政相对人角度讨论政府机关违反相关行政程序之法律属性。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归纳之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招标投标法 原国家计委等 7 部委 12 号令(评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 7 部 委 27 号(工程货 物) 国家发改委等 7 部 委 30 号(工程施 工) 商务部 13 号令 (机电国际) 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 适当的投标有效 期 适当的投标有效 期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出 售的时限 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 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不得少于 20 日, 大型或成套设备 不得少于 50日 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 时限 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同公告期 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 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 的时限 开标日 15 日 前 开标日 15日前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 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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