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监察 复查 一 1 无矿长资格证 或矿长安全资 格证、矿长资 格证或矿长安 全资格证过期 。 《煤矿安全生产 基本条件规定》 第2条。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 39 条。 停止生产、限 期改正。 停产整顿, 并处 2万元以 下罚款。 无证罚款 1-2万元; 证件过期罚款 1万元 以下。 2 无安全生产许 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2条。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第 19条。 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50 万元罚款。 30万吨以下(含 30 万吨)罚款 10万 元;超过 30万吨每 增加 10万吨加罚 1万 元,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3 安全生产许可 证过期。 《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9条。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第 20条。 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10万 元罚款。 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