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 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 的原则。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推进办公 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 保障正常办公, 降低行政成 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 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 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 是指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 是指党政机关占有、 使用或者可以确 认属于机关资产的, 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 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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