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需要承担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