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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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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需要承担民事、刑事或者是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 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 道歉。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更换与重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则将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1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沈阳化工新厂区一工程获建设工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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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聚氯乙烯糊树脂装置建筑工程(二标段)2“PVC成品库获沈阳市建设工程“玫瑰杯”。“玫瑰杯”是沈阳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项目数额不超过评选年度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平均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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