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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