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令 第 11 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已于 2000 年 5 月 15 日经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0年 8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传卿 二○○○年六月十五日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 确保安全运行, 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 制订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 本规定不 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0.5 吨 /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0.04 兆帕的锅炉 ); (二 )小型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 0.1 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 水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