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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内蒙古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基金)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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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4年第80号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2015]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23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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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 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冀财综【 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 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 [2002]23 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 织实施。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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