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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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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GB 175-2007/XG1-2009 (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 GB/T 4131-2014 (2015.02.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 GB12573-2008 ( 2008.08.01 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 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 包装,重量不少于 12 ㎏。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

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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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参考 2018版现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范汇总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 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 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 ㎏。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 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仅供参考 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 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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