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 天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我 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 合制定的《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津信计划 , 2008? 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 天津市政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任 务),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申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 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程 序。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信息化项目立 项、审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 年度任务工作及支持重点,于每年 3 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