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2. 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 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70分; 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75或良好及以上; 4. 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 25%; 5. 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6. 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